八大高危作业
(一)动火作业
1、动火作业分特殊、一级和二级三个级别
特殊危险动火作业: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,对存在易燃易爆介质的生产装置、输送管道、储罐、容器等部位上或其它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。
一级动火作业: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。
二级动火作业:指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,均为二级动火作业。
2、动火作业六大禁令:
动火证未经批准,禁止动火;
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,禁止动火;
不清洗,置换不合格,禁止动火;
不消除周围易燃物,禁止动火;
不按时作动火分析,禁止动火;
没有消防措施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禁止动火。
(二)受限空间作业
受限空间是指各种设备内部(炉、塔釜、罐、仓、池、槽车、管道、烟道等)、隧道、下水道、沟、坑、井、池、涵洞、阀门间、污水处理设施等封闭、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。
危险特征(符合任一项或以上):
a) 存在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;
b) 存在或可能产生掩埋进入者的物料;
c) 内部结构可能将进入者困在其中(如内有固定设备或四壁向内倾斜收拢);18203066097
d) 存在已识别出的健康、安全风险。
(三)临时用电
临时用电要求:
1、安装临时线路人员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;
2、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、元器件和线路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;
3、临时用电的单项和混用线路采用五线制;
4、临时用电线路在装置内不低于2.5m,道路不低于5m;
5、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“走向标志”和“安全标志”,电缆埋深大于0.7m;
6、现场临时用配电盘、箱有防雨措施;
7、临时用电设施有漏电保护器,移动工具、手持工具“一机一闸一保护”;
8、用电设备、线路容量、负荷符合要求。
(四)高处作业
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(含2m)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,均称为高处作业。高处作业分为四级:
(1)高处作业高度在2-5m时,称为一级高处作业;
(2)高处作业高度在5-15m时,称为二级高处作业;
(3)高处作业高度在15-30m时,称为三级高处作业;
(4)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,称为特级高处作业。
(五)吊装作业
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结构、质量及性质分为三级:
1、吊装20t以上重物、土建工程主体结构、吊装重物虽不够20t,但形状复杂,长度直径比大,刚度小的设备及其精密贵重的仪器、吊装条件特殊,属特殊吊装作业;
2、吊装5t以下的设备(行车和电动葫芦作业除外)属二级吊装作业;
3、介于特殊和二级之间的属于一级吊装作业。
(六)动土作业
指挖土、打桩、地锚入土深度0.5米以上;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/m2以上;使用推土机、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。
(七)断路作业
1、作业前,制定交通组织方案(附后),并已通知相关部门或单位;
2、作业前,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,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、道路作业警示灯、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;
3、夜间作业应设置警示灯。
(八)盲板抽堵作业
1、在有毒介质的管道、设备上作业时,尽可能降低系统压力,作业点应为常压;
2、在有毒或强腐蚀性介质的设备管道上作业时,作业人员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;
3、易燃易爆场所,作业人员穿防静电工作服、工作鞋,作业时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;
4、易燃易爆场所,距作业地点30m内无其他动火作业;
5、同一管道上不同时进行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;
6、介质温度较高、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,作业人员已采取防烫措施。